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
发文机关:国防科工委 装计﹝2014﹞第809号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0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从不同管理角度,开展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以下简称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以下简称许可审查)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这些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规模和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经走在前列。积极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对于打破行业垄断、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装备采购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现行准入制度和管理工作存在着制度衔接不畅、审查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准入“门槛”偏高等问题,把武器装备建设植根于国家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业体系基础之上,迫切需要改进现行准入的管理制度。